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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配置 强约束 促改革 亮窗口 县委编办倾心优化营商环境

< 返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01 浏览次数:3790

  县委编办坚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主动履职,主动服务,着力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改善机构编制工作服务,为助力全县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机构编制力量。


  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让“优化营商环境”人员有供给


  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有效服务发展的关系。加大“减”的力度。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从严从紧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清理收回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空编。把好“增”的方向。为经开区、应急安全监管、快递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增加事业编制,保障重点工作用编需求;为18个乡镇街道适当增加事业编制,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统筹考量事业发展要求和财政保障能力,科学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计划,把增加的编制变成有效的人力。深入“挖”的潜力。进一步优化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配备,结合工作需要和人员配备实际,优化人员结构,挖掘内部潜力,推动人员跨部门、跨科室科学有序流动,盘活编制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让“优化营商环境”履职有监督


  常打思想“免疫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严肃各级各类单位进人纪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11件,组织全县各级各单位开展机构编制政策法律及纪律规定知识专题考试,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构筑制度“防火墙”。严格机构编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围绕机构设置、职责调整、编制使用、职数核定等重大事项,建立机构编制事项动议、论证、申请、审批等一系列制度。实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真正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监督“紧箍咒”。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试点,加强新成立(调整)机构批复文件落实情况跟踪问效,结合机构编制评估、定期核查各部门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情况,切实把监督检查作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机构编制违规问题整改的重要抓手。


  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

  让“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有保障


  重点推进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党中央和省、市委安排部署,经市委编委批准,重新印发迁西经济开发区“三定”规定。根据履职需要优化调整内设机构和编制配备,配套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和薪酬制度改革,着力强化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促进经济开发区发挥功能优势,切实引领全县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重点推进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细化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促进体系。重新组建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县应急管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对执法中队设置进行优化调整。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和群众对执法队伍的满意度。重点推进政务服务体制改革。理顺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暨便民服务职责,县委县政府重点服务中心集中统一负责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批示议定事项督查督办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问政唐山、人民网等相关职责的集中受理。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更名或增设产业振兴推进、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等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对工作职责进行优化调整。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行政复议职责全部划归县司法局行使。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编制配备进行优化调整。在县交通运输局成立邮政快递业安全中心,加强全县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和对邮政快递网络的运行监测,弥补快递行业监管空白。


  擦亮机构编制对外窗口

  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有温度


  优化工作流程。主动替服务对象考虑,优化编制手续办理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积极推行“最多跑一次”服务理念,确保咨询始终在线、人员始终在岗、业务办理始终不断。对材料齐全的事项实行即时办结;对主要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有欠缺的事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受理,特事特办,全面提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标准。事业单位登记变更中坚持“初审、审核、核准”三级审查,强化受理、核准、发证等重点环节管控,对不符合设立登记法定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做到资料不齐不发证、手续不全不发证、不符合规定不发证,确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加强工作监管。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报告情况在“迁西县机构编制网”进行公告,实现登记管理工作信息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 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登记或伪造、虚报、瞒报、拒报登记数据的,根据《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相关规定,视情节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或予以纠正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