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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管理体制

< 返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07 浏览次数:1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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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法》对我国保密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政府职能机构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即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即各级保密局,是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它的职权范围内,它可以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务。


  二是属地和系统管理的原则。属地管理,即块块管理。就是说,凡在该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除军队和某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保密工作一律归该地区的保密工作部门管理。系统管理,即条条管理。就是说,中央国家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三是业务工作管理与保密工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对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保密管理的要求。业务管理部门主管什么业务,就要主管什么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四是协调配合原则。遵照这一原则,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处理保密工作事务、查处泄密事件中,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