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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烧劣质散煤的通告

< 返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8-03 浏览次数:11733

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烧劣质散煤的通告


迁政通〔2020〕9号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全县范围内禁止燃烧劣质散煤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全体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村(居)民住户取暖、日常商业、炊事等活动禁止使用各类燃煤;未实施“双代”的区域全部使用型煤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劣质散煤。


  二、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购、运输、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


  三、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加强巡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和管辖范围内散煤燃烧进行监督,确保禁煤成效。


  四、违反本通告要求和有关管理规定,非法采购、运输、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从重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采购、运输、销售、使用型煤和散煤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5617257。


  特此通告。


迁西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