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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促进招商引资支持政策

< 返回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18 浏览次数:11435

  为进一步加大全县对外开放力度,坚定外来投资者信心,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设立迁西县扶持企业发展基金,在用地、投资、税收、项目审批等方面对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予以大力支持和奖励,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政策


  1.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下同)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产、三产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二产项目,项目用地原则上以成本价供地(不低于基准地价)。


  2.凡在我县县域内投资新建的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入园标准的(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15万元以上)二产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每亩1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每亩3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3.凡在我县县域内投资新建的现代物流业项目,可参照二产项目相关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偿。


  4.凡符合支持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土地占补平衡费用依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和税收贡献等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


  二、土地使用税支持政策


  5.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产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产项目以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性三产项目,县财政给予企业5年土地使用税奖补。前两年,县财政按照企业所缴土地使用税额进行全额奖补;后三年,县财政按照企业所缴土地使用税额50%逐年进行奖补。


  三、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政策


  6.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入园标准,且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资金额的2%给予厂房设施、设备购置补助;厂房设施、设备购置一次性投资2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政策


  7.对满足入园标准,在迁西经济开发区签约落地的亿元(含1亿元)以上二产项目和全县范围内签约落地的亿元(含1亿元)以上旅游开发项目(不含旅游地产类项目),企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按所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申请迁西县企业发展扶持基金。


  五、工商注册、资质认定支持政策


  8.对京津区域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企业意愿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对外来投资产业项目,企业在原注册地取得的各类认证、资质属市级管理权限的予以直接认定。


  六、招商企业用工奖励政策


  9.对来迁企业解决我县范围内用工超过百人,且连续用工3个月的,县财政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七、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10.对签约落地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投产后,当年实际缴纳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从县扶持企业发展基金中每年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实行奖补。


  11.对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工业项目,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五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超1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财政支持,前两年给予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100%扶持,后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50%扶持。


  八、企业创新奖励政策


  12.对企业创建国家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新认定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分别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企业商标被认定为“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分别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九、企业上市及挂牌奖励政策


  13.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上市直接融资做大做强。对在国内沪深两市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县域内企业,以及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首次在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20万元。


  十、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政策


  14.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县财政从县扶持企业发展基金中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下的,县财政从县扶持企业发展基金中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并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美元(含1亿元美元)以上的,县财政从县扶持企业发展基金中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十一、总部经济支持政策


  15.对在县域内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县域以外有3个(含3个)以上的投资控股企业中国区域总部,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县财政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


  十二、重大项目扶持政策


  16.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大〔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项目〕、税收贡献高,当年实际缴纳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或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优惠政策。


  上述支持政策自项目建成投产正式投入运营后开始兑现,具体兑现办法以所签订的入园协议或投资协议为准。


  本政策同时适用于县内的各类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自该政策生效之日起在县内投资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迁西县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奖励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迁政字〔2019〕56号)文件废止。此前已建成投产、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入园协议)或在建的项目按原优惠政策执行。


  本文件由县商促局负责解释。